初中生拉开同学座椅致其摔成重伤 其监护人将被判赔偿10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一起民事案例:就读广州某学校初一年级的小杰(笔名)趁同学思思(笔名)站起来说话的时候,悄悄把它桌椅向后拉,致其严重受伤。过后,思思父母将小杰以及父母、院校一同起诉至法院。最后,法院裁定院校无责,小杰以及父母向思思赔偿10万元。
据法院发布信息,2021年9月某一天午休时,思思从坐位站起来与前座同学们沟通交流,小杰经过其坐位时,“顽劣”凸起,悄悄把她的桌椅往后面拖出一定距离。思思坐着时,不小心坐空并仰倒,后脑壳遇到桌椅,碰地不了,与此同时觉得头部疼痛、看东西模糊。
接着几日,思思多次前往各大医院门诊就诊并住院,依次被诊断出颅脑外伤、视力模糊、双眼视神经挫伤等。期间,小杰父母向父母付了一部分治疗费。
最后,因为思思父母与小杰父母和学校商议赔偿事项无果,因此以思思名义把他们一并告上法庭,规定赔偿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陪护费、精神抚慰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根据诊断证明、有关评定、医生叮嘱病史能证明,思思出现疼痛、眼睛视力下降、视力模糊等症状与小杰拉座椅的侵权责任存有逻辑关系。
而小杰作出侵权责任时已经12岁,并对个人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判断力,其功打开思思桌椅时,已明知道这一行为会给自己人造成伤害,却依旧为此,存在过错。这一行为进而导致思思跌倒负伤从而产生财产损失,因而,小杰需承担思思对其侵权责任所产生的全部损失。
因为小杰归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承担的赔偿义务,由其的法定监护人即其父母担负。
对于校方的责任划分,法院觉得,思思和小杰所在的学校在平常散尽到纪律教育、安全性管理方面岗位职责。案发时为休息时间,尽管每层楼仅由一名教练管理方法,但中学生入学时都已达到12岁,具有一定的规矩意识和自律能力,而且学校的老师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父母入校处理及陪思思就诊。
因而,院校散尽到文化教育、工作职责,在本案中不用担负赔偿义务。
最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裁定小杰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护理费、差旅费、精神抚慰金等累计10万元。小杰以及父母不服气,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申诉,驳回上诉。
法律条文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侵权人因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过错,其无法证明自己没错误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导致财产损失的,依照被侵权人因而受到的损失或是侵权人因而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而受到的损失及其侵权人因而获得的利益很难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金额商议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老百姓法院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定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责任的,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有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自己资产中付款赔偿花费;不足部分,由法定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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