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郑 爽无财产可供执行 此前郑 爽因此案被强制执行9050万元近日,郑 爽与海宁东凯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新增执行裁定。
根据文件内容,法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措施的耗尽,被执行人郑 爽没有资产执行,因此没有执行条件,执行程序应终止。
案件流程数据显示,此前郑 爽因此案被强制执行9050万元,并限制高消费和冻结股权。
据悉,东开之星是郑 爽主演影视剧《翡翠恋人》的制片人之一
记者从文件中看到,浙江海宁东凯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郑 爽服务合同纠纷案。生效法律文件确定,郑 爽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赔 偿企业财产损失6.000万元。由于义务人郑 爽未能按照有效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上述责任,并承担执行费157.9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采取了各种执行措施,向郑 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未出庭。通过执行网络检查控制系统,向多个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郑 爽名下的资产,限制高消费和股权冻结。法院认定郑 爽无财产可供执行 此前郑 爽因此案被强制执行9050万元
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后,法院已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终止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止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措施不足,被执行人郑 爽暂时没有资产执行,因此没有执行条件,执行程序应终止。然后判决终止执行程序。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报道,此前,2023年12月21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向郑 爽发出公告:由于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海宁东凯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执行,现已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后的法律文件,如限制消费令、列入不诚实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决定、查封、扣押、冻结、扣押、扣押、扣押、提取、拍卖、变卖等,以及分析报告等法律文件,情况不变的,不再另行公告。
郑 爽被迫执行9050万元!根据上海高等法院微信官方账号,2016年1月13日,海宁东凯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上海郑 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了《规划服务合同》,规划服务期为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0日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甲方分期支付乙方规划服务费3050万元。同日,该企业与上海郑 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签署法院认定郑 爽无财产可供执行 此前郑 爽因此案被强制执行9050万元
(四)规划服务合同>补充合同。甲方邀请乙方艺术家郑 爽参与影视剧的拍摄,并参与该剧第一女主角;拍摄工作自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0日之间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艺术家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劣迹,受国家新闻出版局或广电总局封杀,影响该剧拍摄上映,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报酬,并赔 偿甲方当时遭受的具体财产损失。
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4月25日,海宁东凯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多次向上海郑 爽影视文化工作室支付3050万元,所有支付用途均标明涉案影视剧服务费。但涉案电视剧拍摄完成后,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8月27日通报,上海市税务局第一检查局发现,郑 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请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同年,郑 爽的代孕事件也被曝光。郑 爽的相关作品相继下架。
郑 爽被海宁东新星起诉后,2021年12月16日,松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郑 爽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赔 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一审判决后,郑 爽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23年7月,郑 爽及其独资九江羊群效应影视文化工作室和九江酷熊影视文化工作室新增了限制消费令。申请人为霍尔果斯尚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及服务合同纠纷。据公开资料显示,尚辉影视是郑 爽主演的《绝密者》制作公司。根据风险信息,郑 爽和两家工作室因上述案件被迫执行约1.2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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