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被领导点赞成认定加班证据 员工提交证据与微信截图能一一对应应认定为加班微信截图可以作为证据吗?有法律认可吗?一个员工休息时间推广公司产品,发朋友后领导表扬。员工被公司开除后,提倡领导朋友圈表扬加班,公司要交加班费。
所以双方对法庭进行了审判,法院将如何判决?
事件回顾
2016年3月,小杨与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签订了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南通业务代表,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企业《门店服务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考核后,
2018年7月11日,小杨申请7月16日休年假,部门负责人未同意被告的休假申请,理由是“7月份是公司走店的重要阶段,建议调整休假时间”。
2018年7月16日,小杨向北京市社会保障审计部门投诉公司社会保障基数不足。
2018年8月6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小杨7月份未能达成绩效考核为由,消除了劳动关系。公司表示,小杨2018年7月的考核结果为59分,公司根据相关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朋友圈被领导点赞成认定加班证据 员工提交证据与微信截图能一一对应应认定为加班
小杨则主张:
仅仅依靠一个月的考核结果,并不等于自己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违法开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我有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公司经理对利用休息时间推广奶粉的朋友圈赞不绝口。应该认定为加班,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
公司反驳员工加班前需要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班,否则视为员工自愿加班,不加班。小杨没有提供相关的《加班申请表》和上级领导的审批文件,领导在朋友圈表扬也不能视为同意加班。即使有工作时间以外的事实,其性质也不应视为加班。
小杨拒绝接受,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33388.5元的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费,18135.2元的加班费。朋友圈被领导点赞成认定加班证据 员工提交证据与微信截图能一一对应应认定为加班
仲裁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和加班费。
法院判决:
员工提交的证据和微信截图可以一一认定为加班。
一审法院认为: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小杨7月份没有达到绩效评估,但双方对评估结果和评估方法本身存在争议。即使评估结果是真的,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也没有履行培训或岗位调整等法定程序,因此我院认定公司消除违法行为。
至于小杨是否有加班事实,小杨提交了他统计的加班时间表,主张他在休息日加班。公司不认可其统计加班时间表的真实性,认为其未按公司规定提交加班申请,因此不属于加班。根据公司的解释,小杨在2018年7月之前没有考勤。因此,虽然公司有《员工考勤假期管理条例》等制度来管理考勤加班,但公司没有证明这些制度是否合法,法院也不会接受公司的抗辩。
小杨还提交了加班微信截图,证明自己制作的加班时间表,公司同意微信截图的真实性。微信截图显示的内容是公司利用休息时间推广奶粉,有公司经理表扬,应视为加班。所以小杨提交的加班时间表基本可以对应加班微信截图的时间,法院采纳加班时间表,认定加班事实存在。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向劳动者支付32411元的赔偿费,加班费为18135.2元。
企业拒绝接受,提起上诉。
二审案件二审争议焦点如下:①企业是否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小杨支付赔偿;②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小杨的加班费。
法庭审理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仍然不能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来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经调查,公司提供的《门店服务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作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并判决赔偿,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朋友圈被领导点赞成认定加班证据 员工提交证据与微信截图能一一对应应认定为加班
关于争议焦点2,虽然公司提供了《员工考勤假期管理条例》,但根据公司代理人一审法庭的解释,公司从未对小杨实施过考勤,也没有提交过真实全面的考勤记录。因此,根据小杨提供的各种证据,结合其解释,一审认定小杨有加班事实,证据充分,公司支付加班费的判决也是不当的,我院将予以保留。
综上所述,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信截图可以作为证据吗?
是否有法律认可?
微信截图可以作为证据,但法院需要核实证据的真实性,才能知道是否是有效证据。换句话说,如果小杨的截图是真的,那就是有效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信息、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聊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验证信息、电子交易明细、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电子文件,如文档、照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
(5)其它可以通过数字化方式存储、处理和传输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另外,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视听资料的原始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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