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咱们得弄清楚,是不是只有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才适用这个罪名?咱们先来看看招标投标法是怎么说的:“在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搞招标投标,就得遵守这个法。”还有第五十三条:“要是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这可是犯罪行为,得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也说了:“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损害了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得蹲三年以下的班房,还得罚款。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那就按前面说的来处罚。”从这些条文来看,招标投标法管的可不光是那些必须招标的项目;同样的,刑法里关于串通投标罪的规定,也不应该只盯着那些特定项目。判断是不是串通投标罪,关键看行为人是不是搅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是不是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而不是只看项目是不是特定的。
二、再来,如果在民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搞的招投标活动中有人串通投标,这算不算串通投标罪呢?在民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搞的招投标活动中,如果有人搞串通投标,而且情节严重,那肯定得按串通投标罪来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咱们得重点看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是怎么规定的,然后判断行为人是不是真的搞了“串通投标行为”。
具体来说,有这么几种情况:(1)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投标。比如:投标人之间商量投标报价和其他重要文件内容;约定某些投标人不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个集团、协会、商会的投标人按组织要求一起投标。(2)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比如:招标人在开标前就打开投标文件,把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设置排他性条款,专门为某个投标人量身定做;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明示或暗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3)招标代理人或者评委和投标人、招标人串通投标。比如:招标代理人从中牵线搭桥;投标人通过利益输送影响评委打分等。
北京中调法制网———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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