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地网贷借款人刘某某因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被诉上法庭,当地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法院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此外,如果刘某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案中,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法院提交了共十一项证据。证据显示,《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作为“网贷居间服务合同”,可以证明被告与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过服务合同,由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服务平台为被告提供金融信息居间服务,约定被告向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和信用管理费。《借款协议》则可以证明被告通过玖富网络平台签订过借款协议并约定:借款协议的出借人为《出借人及借款信息》附件中约定的借款实际划付人;借款通过授权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划付;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90天以上时,全体出借人一致同意将债权转让给玖富顾投公司(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统一向借款人追索;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应支付逾期管理服务费;借款人严重违反还款义务时,应承担全部借款本金3%的违约金。
法院查明,刘某某与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刘某某同意并承诺,其无条件接受玖富公司为其推荐的资金提供方,自资金提供方将借款划付至其专用账户时,其与资金提供方之间即建立了借款法律关系,受其签署确认的《借款协议》等文件条款的约束,并自愿向资金提供方履行还款义务。随后,刘某某经玖富公司撮合,与玖富公司平台上的出借人达成了《借款协议》。协议签订后,玖富平台上的出借人经平台操作,向刘某某出借了款项,玖富公司在当日一次性代扣除贷前咨询服务费以及贷后信用管理费。根据刘某某与出借人的约定,借款分24期偿还,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刘某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开始按期还款,但从2016年10月份之后未再偿还借款本息。此后,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根据与出借人签订的《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由出借人将全部债权转让给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由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统一向借款人追索,后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将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
法院据此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该案中原告依据《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取得出借人对刘某某的债权,故原告作为债权受让人有权向刘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同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案中,刘某某逾期还款已经远超过5日,依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刘某某立即偿还所欠本金以及利息,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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