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老员工被开除法院判赔98万 25年老员工被违规辞退获得2n赔偿25年的老员工觉得主管是故意针对的,因为他们在业务上与上级主管不同。主管让他们一个人在会议厅,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员工守则。结果员工一路看手机,一页都没翻...
公司无法忍受,愤怒地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雇了它!结果,法院判决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98万元的赔偿金!发生了什么事?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案子吧。
事件回顾
1995年7月15日,李某在福州某分公司工作,先后担任经营、文员、副经理、分公司主管等职务。双方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2008年5月23日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7月10日至9月30日,李某与上级主管就“业绩提升”进行了多次电子邮件沟通。主管要求李某为上半年亏损制定多项改进方案,并要求其反复修改。
7月30日,李回复了主管的电子邮件,称公司和领导采取了恶棍的心和各种不信任的态度,他不会回复主管的电子邮件。25年老员工被开除法院判赔98万 25年老员工被违规辞退获得2n赔偿
8月17日下午,公司要求李在会议室再次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员工守则。在此期间,李没有阅读文档,正在使用手机,17岁:25离开。
8月19日,公司以李未按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员工守则、浏览手机违反《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不服从主管工作分配或工作安排”为由,作出书面警告。
8月18日至21日,李某与主管就“日常工作安排”进行了电子邮件沟通。主管要求李某完成日常事务。8月20日,李某回复“请看另一封业绩改进邮件信息”。
8月22日,公司以李未就“日常工作安排”回复任何电子邮件违反《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和“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或工作安排”为由,作出书面警告。
9月27日,由于主管没有批准销售奖励,李向主管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称主管试图强迫他非法辞职,并将电子邮件复制给几名员工。
9月29日,公司以李在电子邮件中恶意中伤等违反《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人为激化矛盾、编造、散布谣言、影响正常工作秩序”为由,对其作出书面警告。
10月20日,公司发布《劳动合同终止通知》,称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决定自2020年10月31日起消除劳动合同关系。25年老员工被开除法院判赔98万 25年老员工被违规辞退获得2n赔偿
李某拒绝接受,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其赔偿费98.2万余元。
仲裁裁决,支持李某的主张。公司拒绝接受,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员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
非法解除!
一审
法院认为,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以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和劳动合同的基本义务为由,与李消除了劳动合同。适用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由集团制定,适用于集团中国大陆各公司、下属分公司和网站的全体员工,但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确保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工作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管理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未经上述制定程序,公司将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直接适用于本单位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公司表示,2020年8月17日,李需要熟悉会议室的工作职责和员工规则,李正在浏览手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工作纪律和劳动合同的基本义务。
综上所述,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被用人公司非法终止,应当依法向李某支付赔偿金。李某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月薪不少于19260元。根据其工作年限,公司应支付98260元/月的赔偿金[19260元]×25.5个月×两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实施前发生的法律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时间效力若干规定》规定,旧法律和司法解释应当适用。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之前,因此,本案应适用于民法实施前的旧法律和司法解释。25年老员工被开除法院判赔98万 25年老员工被违规辞退获得2n赔偿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赔偿金98260元。
公司拒绝接受,提起上诉!
二审
根据当事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质证、原审法院的认证和二审情况,法院确定一审评估的事实属实。
法院认为,2020年8月17日下午,李的上级主管要求他熟悉会议室的工作职责和员工规则,李正在浏览手机,李提供了通过微信安排日常工作的证据,所以李在会议室浏览手机不应认定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工作纪律和劳动合同的基本义务,没有不当,保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
@用人公司
规章制度的建立应符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合法性的要求;
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相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工培训等管理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职工履行过程中的考核问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合理的制度,注意保护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者
要了解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防止只闻其名而不知内容的情况;
用人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合法、不合理的,有权说“不”;
用人公司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处罚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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