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天电业工程公司与华东某市能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总工程量估值约为1.5亿元,合同约定该工程没有预付款,在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完工完毕后15日内发包人支付总造价30%的工程款,且验收完毕后15日内支付全部工程款。
施工完毕两个月后,某市能源建设公司仍然以面板及组件不牢固、电缆穿线管部分破损、预制桩部分下沉等理由拒不支付相关款项。由于该工程前期没有任何预付款,蓝天电业工程公司仅人工费就已经垫付了400多万,工程公司决定拆卸调试部分已完工的部分发电工程。因为少部分工程已经并网发电,某市能源建设公司以蓝天电业公司拆卸调整行为给其造成4000多万经济损失为由报案,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将蓝天电业工程公司副总陈某等人刑事拘留。
接到陈某近亲属委托后,李红钊律师认真研究嫌疑人行为是否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条件,认为决定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有两个:一是蓝天电业工程公司是否对未竣工验收的组件及支架等材料设备具有安装、拆卸或者调试的权力,如果有那就不是故意破坏;二是某市能源建设公司是否对已经完工但没有验收的大部分工程具有运营权,没有验收则无法确定相关设备是否合格,因此不能认定其达到了运营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文件要求杜绝把企业经济纠纷按刑事案件处理,公安部也强调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案件。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经济纠纷,不能轻率地将拆卸和调整材料设备的行为片面认定为恶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不排除当地企业直接或间接利用某种影响力,试图将经济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以达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目的。
李红钊律师认为,嫌疑人陈某所在公司拆除相关材料设备这一行为,发生在该工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之前,相关单位至今没有验收该工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社会一般经验法则,未经验收的工程通常被视为未交付,没有验收之前拆卸或调试材料设备权仍然属于施工者。蓝天电业工程公司对这部分工程进行拆卸和调整,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61条等规定,李红钊律师及助理积极同办案机关民警、领导以及检察院有关部门联系、沟通,把本案不能构成破环生产经营罪的法律意见及时转交给有关人员,让他们尽快了解到辩护律师的意见,阐明经济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产生的严重后果,最终蓝天电业工程公司最陈某等人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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