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务院金融业委推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对策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进一步扩张对外开放的管理决策布署,依照“宜快不适合慢、宜早不适合迟”的标准,在深入分析评定的基本上,发布下列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对策:
1、容许外资企业组织在华进行资信评级业务流程时,能够对银行间债券销售市场和交易所债券销售市场的全部类型债卷定级。
2、激励海外金融企业参加设立、项目投资入股投资银行业投资理财分公司。
3、容许海外财产监督机构与中资银行或车险公司的分公司合资企业设立由外商控投的理财公司。
4、容许海外金融企业项目投资设立、入股养老保险金管理顾问公司。
5、适用外资企业国有独资设立或入股贷币艺人公司。
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定从51%提升至100%的缓冲期,由预计2021年提早到2020年。
7、撤销地区车险公司累计拥有商业保险投资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可小于75%的要求,容许海外投资人拥有股权超出25%。
8、放开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撤销30年运营期限规定。
9、将预计于2021年撤销证劵公司、私募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定的时段提早到2020年。
10、容许外资企业组织得到银行间债券销售市场A类主承销支付牌照。
11、进一步便捷海外投资者项目投资银行间债券销售市场。
国务院金融业平稳发展趋势联合会公司办公室
201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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