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级森林公园核心景区,出现豪华别墅令人惊诧,也让观音山森林公园管理方苦恼不已。更不可思议的是,这样的被指违规多占的豪华别墅居然是五名HK居民通过买卖集体土地建设起来,并且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证件。然而,观音山森林公园依据东莞第三人民法院指令,委托具备测绘资质的鉴定公司进行实地测绘发现,有的豪华别墅用地面积竟然多占1334.08平方米,建筑面积多拥有1792.35平方米。
景区豪华别墅被指用地面积多占1334多平米,国土局和规划局证明建筑面积“掐架”
观音山森林公园地处粤港澳大湾区核心腹地,坐落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有“南天灵秀胜境,森林康养福地”之称,是东莞知名的网红打卡景区,吸引着各地游客前往。此外,也因“豪华别墅”“毁林违建”等事件备受外界关注。
据媒体公开报道,公园内存在22幢别墅。其中,公园主干道吉祥路旁,一幢名为“颐雅山房”的独栋别墅矗立在此,花园入口还挂有“私人地方,严禁进入”的告示牌引人注目。
近年来,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多次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然而,当地政府仅对个别几幢别墅的围墙进行了部分拆除,但别墅主体仍光鲜亮丽。在万般无奈之下,观音山森林公园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望法院能够维护公园的合法权益。
石新社区变卖土地给HK籍人士被指不合规,官方组织协调会意见不一无疾而终
据判决书显示,潘某某及子女等五人作为香港居民,在答辩中称,1996年12月15日,五人作为乙方与甲方樟木头石新经济联合社签订《售卖飞云山别墅用地合约》,从樟木头镇石新经济联合社购得案涉别墅土地、别墅建筑基础及建筑平台。该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区飞云山治安大楼旁的一幅山地连现有建筑平台售卖给乙方……(一)该地皮连现有建筑基础及伸出平台,进入道路,合共约壹仟余平方米”“甲方同意乙方将该地皮登记五人名下,独立办理土地使用证,每人名下办理壹佰贰拾平方米,余下作道路及花园用地共同拥有。”
潘某某及子女等五人于1997年7月8日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潘某某于1998年8月办理了编号为98—0848的建设工程规划可证,经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案涉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于建设。案涉的房屋于1998年8月建成,经樟木头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复核,复核建设规划要求,同意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石新居委会陈述称,《售卖飞云山别墅用地合约》证实五人向村委会购得别墅用地,并约定该用地地皮及现有用地基础及伸出平台,进入的道路合计约1000余平方米。同意将该地皮登记在五人名下,独立办理土地使用证。五人每人名下办理120平方米,余下的作为道路和花园用地由五人共同拥有。
观音山森林公园负责人称,“2000年,观音山已是市级森林公园,2005年,观音山更是国家森林公园了。这些宅基地,就应该保持原状,逐步退出国家森林公园的范围。更不得新建,扩建,多占多建。”
据黄淦波回忆,2016年5月9日,樟木头镇政府两次组织召开协调会,专门针对在国家森林公园违建别墅等问题进行调解。会上,樟木头镇有关部门表示,观音山内的别墅于20世纪90年代初建成,并且按照当时政策办理了相关有用地手续,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同时认为这些别墅的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的问题,观音山理应人性化处理。而公园方认为,大部分别墅是在市级和国家级森林公园成立后强行建设的,当地政府部门不能因为这些建筑者“关系特殊”就不顾事实真相故意将其违建时间提前至公园成立之前以躲避法律责任。违建别墅不能因为时间长久以及历史遗留两个原因就将其合法化,更不应是违法购买宅基地后超过几倍的面积占地建设而默许其违法相关规定。当初,由于意见不统一,所以这次协调会无疾而终。
环境资源专家解读,保障民企投资生态建设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观音山森林公园拥有东莞市内面积最大、最完整的原始次生林,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内有多类国家一、二级保护物种,具有重要生态价值。《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这些别墅所占用的宅基地不是原有的宅基地,也不是村内空闲地,更不是可用于兴建住房的普通山地,而是林地。不仅没有取得林业部门的同意,而且实际用地面积明显与其1997年所领取的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不相符。”代理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法律事务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东杰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知名律师朱孝顶曾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国家森林公园建造别墅,本身就违反了《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土地管理法》。村民要建房,必须在预留的建筑用地上,不能在景区内毁林建房,不能变更林地用途。朱孝顶律师还补充表示,“以租代征的方式经营是违法的,对村委会来说,有发包权,发包给本村的农民,外村的人是不行的。包括城市的居民,都不能够到农村买房,不能够建房。”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北京市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高桂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吸引社会资金建设国家森林公园符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方向,民营企业投资生态建设,其合法权益应当有所保障。这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必然要求。
高桂林表示,对有关生态建设的民事权利平等保护,也是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地方政府是否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是衡量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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