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9日宣布取消开庭之后,科林电气诉宋建玲等三名高管案现定于8月16日早9点在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而原定于2024年8月9日上午9时开庭为何取消的缘由,法院方面并未给出具体原因,只是称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
股东正常转让股权却遭刻意阻挠
今年3月15日,上市公司科林电气股东兼高管李砚如、屈国旺等分别与海信网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按照规定,上市公司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事务部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况说明要点》。
原本是一起正常的股权转让,但公司董事长张成锁不配合出具应由上市公司出具的上述必要文件,企图人为阻碍作为股东的李砚如及屈国旺依法办理股份转让。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股东有权自由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这是股东基本权利之一。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股东有权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李砚如、屈国旺两位股东依法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对外转让,其行为本身为股东权益行使的体现,且经过了上交所的审查与确认,表明交易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但科林电气董事长张成锁不仅试图阻止李砚如及屈国旺二人转让股份,还于6月26日起诉科林电气董秘宋建玲、李砚如及屈国旺三人。根据起诉状,科林电气要求法院确认加盖科林电气董事会印章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况说明要点》文件无效,并依法判令宋建玲和李砚如、屈国旺赔偿科林电气经济损失2,000万元。
从最初不配合股权转让出具相关文件,再进一步起诉股份转让相关文件无效,无疑都表明了科林电气董事长张成锁刻意阻止股东正常行使股权转让权利。
媒体发布会成履职尽责董秘的自救之路?
8月5日,科林电气总经理屈国旺、董秘宋建玲现身北京并召开媒体发布会,就“私盖公章被科林电气告上法庭”一事公开回应称,为相关股东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合法合规,诉讼理由完全不成立。
媒体发布会上,董秘宋建玲表示,“科林电气发起的诉讼,是针对董秘依法合规履职行为的恶意诉讼”,自己目前已被科林电气董事长张成锁剥夺限制了相关董秘职权,依法合规履职及获得最新消息遭受到很多人为外部障碍。
“7月2日,科林电气又变更诉讼请求,把赔偿金额突然增长到2,000万元。”宋建玲还说到,其服务多年的公司发起的诉讼让她感到寒心。
2024年5月,应李砚如、屈国旺两位股东的强烈敦促和要求,宋建玲基于保管并使用上市公司董事会印章等职权职责,及公平对待股东行使买卖股份的合法权利等考虑,结合上市公司董事会印章保管及过往用印惯例,就涉及李砚如及屈国旺持股等事实情况,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况说明要点》加盖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印章。
“为相关股东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合法合规,诉讼理由完全不成立。”宋建玲强调,本次交易是合法交易,相关行为或结果未对上市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她还表示,在担任董秘13年间,使用董事会印章出具各种文件和说明,一直都是这样用印,过程和这次完全一样,张成锁及科林电气的任何人此前从未表示过任何异议。
媒体发布会上董秘宋建玲还表示,对于科林电气突然起诉以及高额索赔感到震惊,其是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企业(名义)组织针对具体员工的打击报复行为,并且宋建玲对“蹊跷”的审理流程和一系列不公正对待感到“非常害怕”,目前已离开石家庄。
诉讼疑点重重 开庭时间多次更改
对于董秘宋建玲所提及“蹊跷”的审理流程,笔者在梳理后确实发现存在多个疑点:
一方面,7月16日,宋建玲、李砚如及屈国旺三人接到了石家庄市鹿泉区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正式起诉状以及开庭通知,要求7月19日上午9点正式开庭,开庭日期与立案之日仅相隔两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开庭日与立案日相隔时间之短或与现行法律规定形成冲突。
另一方面,“奇怪”的开庭日期经代理律师的多次交涉和抗议之后,改为7月21日上午9点到法院参加“听证”,但在民事案件中,开庭前事实上并不存在申请听证的程序,更何况法院在非工作日“听证”更显怪异,之后听证再度取消。最后当地法院重新将开庭日期延后到8月9日,更让人不解的是,既定的8月9日开庭时间却在开庭前一天在未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再次发生变更,根据最新媒体报道,开庭时间调整为8月16日。
此外,董秘在媒体发布会上表示,法院在尚未正式立案时,已通过上交所对案件进行调取证据,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调取证据,无论是依职权调取还是依申请调取,均应以立案为前提。
这场科林电气诉三高管案最终判决结果如何,或在明日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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